馬德里商標注冊內容
什么是馬德里商標
馬德里商標,即根據《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以下簡稱“馬德里協定”)或《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以下簡稱“馬德里議定書”)的規(guī)定,在馬德里聯盟成員國間所進行注冊的商標。我們通常所說的商標國際注冊,指的就是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
截止2003年10月23日,馬德里聯盟共有74個成員國(或稱締約方),《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1892年4月14日簽訂于西班牙首都馬德里,要求使用的語言:法語,現有的協定成員國分別是:阿爾巴尼亞、亞美尼亞、奧地利、阿塞拜疆、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保加利亞、比利時、荷蘭、盧森堡、白俄羅斯、瑞士、中國、古巴、捷克共和國、德國、阿爾及利亞、埃及、西班牙、法國、克羅地亞、匈牙利、意大利、吉爾吉斯斯坦、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哈薩克斯坦、列支敦士登、利比里亞、拉脫維亞、摩洛哥、摩納哥、摩爾多瓦共和國、前南斯拉夫馬其頓共和國、蒙古、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俄羅斯聯邦、蘇丹、斯洛文尼亞、斯洛伐克、圣馬力諾、塔吉克斯坦、烏克蘭、烏茲別克斯坦、越南、南斯拉夫、塞拉利昂、肯尼亞共和國、斯威士蘭、莫桑比克、萊索托。
1989年6月27日,又在西班牙馬德里簽訂了《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規(guī)定申請人可以選擇使用英語或法語。純議定書締約方:英國、丹麥、芬蘭、挪威、瑞典、立陶宛、冰島、格魯吉亞、愛沙尼亞、土耳其、土庫曼斯坦、日本、安提瓜和巴布達、希臘、新加坡、澳大利亞。
“比荷盧”為比利時、荷蘭、盧森堡三國聯盟的簡稱,實際是三個“馬德里聯盟”成員國,但申請人指定這三個國家保護時,仍按一個國家對待,并按一個國家繳納有關規(guī)費。
馬德里商標的優(yōu)勢
通過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國際局向馬德里協定和議定書成員國申請注冊,手續(xù)簡單方便、省錢。申請人可以就一個商標,遞交一個申請,按國家數繳納費用,在馬德里協定和議定書成員國范圍內指定商標保護的國家。
省錢:申請人繳納以瑞士法郎計算的統一規(guī)費,或根據"議定書"再繳納單獨規(guī)費,而無須逐一向每一個指定保護的國家分別交費。另一方面,根據"協定"及"議定書",國際注冊申請人可不經過代理人,直接向本國的商標主管機關提出注冊申請,從而可節(jié)省一筆代理費。從數額上看,國際注冊費大大低于分別向每個國家申請注冊的費用,后者一般包括該國商標注冊規(guī)費、代理費和翻譯費等。
省時:申請人從向商標局提交商標國際注冊申請之日起,如果手續(xù)齊備并按規(guī)定繳納費用,一般三、四個月即可取得商標注冊證。根據"協定"和"議定書"的規(guī)定,該商標申請自國際局登記此項國際注冊之日起十二個月(協定)或十八個月(議定書)內,申請人指定保護國家的主管機關有權駁回這一領土延伸申請,也就是說申請人在十二個月或十八個月左右的時間內,就能知道自己的國際注冊商標在各有關國家是否得到保護。
省事:申請人可用中文與一份申請書指定一個或多個國家,在一個或多個商品和/或服務類別上申請商標國際注冊。國
馬德里成員國各自都有自己的商標制度,對于希望在馬德里聯盟成員國得到保護的申請人,可以通過馬德里國際注冊得到保護,也可以向成員國進行逐一國家申請注冊得到保護。
馬德里注冊的缺點
1、 注冊國家的局限性:
馬德里聯盟成員國偏重于歐洲國家,一些同我國貿易聯系密切的國家,諸如加拿大及東南亞各國目前還不是成員國。我國企業(yè)無法通過馬德里國際注冊途徑在這些國家取得商標注冊。
注冊馬德里商標協定
(1)申請人資格
申請人資格是指什么人才能有權申請商標國際注冊。根據《馬德里協定》的規(guī)定,協定成員國的國民或在成員國中有住所的自然人或設有總部的法人或在成員國中設有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yè)場所的,都有權利申請商標國際注冊。這三個條件只需符合其中的一個條件就合乎申請人要求。這對于協定成員國的國民是如此,對于非規(guī)定成員國的國民來說,只要他們在協定一成員國有住所或有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yè)場所,那么他們同該成員國的國民一樣,也享有申請商標國際注冊的權利,這種情況在《巴黎公約》中稱為“某類人享有本聯盟成員國國民同等待遇”。
(2)原屬國和所有人國家
《馬德里協定》第一條第3款關于原屬國規(guī)定:原屬國是指“申請人設有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yè)場所的特別聯盟國家;在特別聯盟國家中設此類營業(yè)場所的,系指其住所所在的特別聰明國家;在特別聯盟國家中設有住所,但為特別聯盟國家國民的,則指其國籍所在的國家”。同時,《馬德里協定議定書》第一條規(guī)定:“參加本議定書的國家和組織與加入馬德里協定的國家均屬同一聯盟的成員”。從原屬國的定義來看,申請人資格與原屬國有著密切的聯系;凡有權利申請商標國際注冊的,申請人所在的國家可為原屬國;申請人所在的國家是原屬國的,該申請人一定有權利申請商標國際注冊。所有人國家指的是商標國際注冊所有人(或稱注冊人)所在的國家,也即該所有人設有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yè)場所,若沒有此類營業(yè)場所但有住所,若沒有住所但具有所在國家國籍的協定成員國。在一般情況下,所有人國家和原屬國為同一個國家。但是,如果商標國際注冊發(fā)生轉讓,并且轉讓給了一個與轉讓人國家不同的受讓人(受讓人國家必須是協定成員國),或者國際注冊所有人變更國籍,或其營業(yè)場所或場所遷到另一個國家,在這些情況下,所有人國家的原屬國就不是一個國家了,原屬國沒有變化,但所有人國家變更了。
(3)原屬國的國家注冊
原屬國的國家注冊是指商標所有人在其所在的原屬國向該國商標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并經該機關核準的商標國內注冊。原屬國的國家注冊在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體系中一般稱為“基礎國家注冊”?;A國家注冊是相對商標國際注冊而言的,凡申請商標國際注冊的,必須以國家注冊為基礎,若沒有這個基礎,申請人就不能申請商標國際注冊。
(4)基礎國家注冊與國際注冊之間的關系
自國際注冊之日起的5年內,如果在先注冊的基礎國家注冊因這樣或那樣的原因在原屬國失去全部或部分保護,那么該國際注冊在有關的國家也同樣全部或部分失去部分保護,這里的全部或部分失去保護是指在全部商品或部分商品上失去保護。如果國際注冊時限滿了5年,國際注冊與基礎國家注冊就相互獨立了。即如果基礎國家注冊發(fā)生了以上所說的情況,對國際注冊則不會產生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