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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味鴨脖”起訴“純味鴨脖”獲賠90萬,看看維權了解商標侵權

4月23日,據瀟湘晨報報道“絕味鴨脖”起訴“純味鴨脖”,湖南高院審理判決:“純味鴨脖”停止侵權并賠償“絕味鴨脖”90萬。

眾所周知,絕味鴨脖可謂鹵味巨頭,前幾年雖因低俗廣告引發(fā)過大眾不滿,但其市場地位仍不容小覷。從長沙南門口第一家門店算起,絕味鴨脖深耕鴨脖主業(yè),扛住了20年風風雨雨,全球門店數量超1萬+,喜獲鹵味“門店王”稱號。


小編查詢了下商標局官網,“絕味”品牌保護始于2005年,目前申請注冊有300多枚商標。

此次案件的起因:去年絕味公司發(fā)現在湖南、貴州、廣東、云南、四川等地出現多家名為“純味”的店鋪,不僅門店的裝修風格與絕味近似,連使用的商標相似度都很高——均為手握紅辣椒的鴨子與文字組合,其官方網站還將門店照片與商標置于顯著位置宣傳。

不看圖片覺得這兩個名字關聯(lián)度可能不大,看到圖片內心驚呼:在模仿的道路上,人類的智慧可謂無窮無盡。

絕味公司認為純味公司此舉已經構成商標侵權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遂將其訴至法院。

湖南高院審理后認為:首先,兩款商標均用于板鴨、鴨脖等食品領域,二者的使用范圍相同;其次,兩款商標在形式上都屬于漫畫鴨子圖形+“純(絕)味”+豎寫的“鴨脖”兩字,雖然鴨子圖案有所區(qū)別,但組合后,整體上只有“純”與“絕”一字之差,還使用了相似的字體形狀,對普通消費者來說已經具備了較大的混淆可能性,構成對絕味公司涉案商標專用權的侵害。

湖南高院最終判決:純味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絕味公司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立即停止使用與絕味公司相同或近似裝潢的廣告宣傳、加盟許可招商宣傳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絕味公司經濟損失共計90萬元。

相信任何一個行業(yè),任何一家企業(yè),一路發(fā)展過來,不可避免的會遇到跟風模仿者,商標維權是保護品牌最好的利器。此次商標維權并非“絕味”第一次維權,在此之前也曾狀告過“絕味兔”“絕味烤魚“絕味涼皮”等商戶。

長沙市岳麓區(qū)某小吃店在門店招牌上使用了“橋頭排骨 絕味熱鹵”等字樣,經營的產品范圍為小吃,包括涼皮、涼面、酸辣粉、鹵牛肉、鹵豬肉、排骨等。絕味公司以該小吃店招牌使用“絕味”字樣,侵犯了其注冊商標專用權,遂將其訴至長沙市岳麓區(qū)人民法院。

岳麓法院一審認為,被告招牌中使用的“橋頭排骨 絕味熱鹵”的字體為普通字體,與絕味公司注冊商標的文字不構成相同、相似;不構成商標侵權。

絕味公司不服,法定期限內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長沙中院二審認為,“絕味”二字本系用于表達“絕妙的味道”的意思,但經過絕味公司的使用具有了顯著性。絕味公司注冊的“絕味”商標應當獲得保護。最終判決:被告小吃店賠償絕味公司經濟損失(含合理維權開支)9000元。

對此小編個人觀點:被告招牌中使用“橋頭排骨 絕味熱鹵”,如果只是用“絕味”二字表達其銷售的是“美味的食品”,并不突出“絕味”商標,則該使用方式不屬于《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不構成商標侵權。

那么,商標侵權案件到底怎么評判?有何判定標準呢?

一、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二、根據《商標侵權判斷標準》相關規(guī)定,判斷是否構成商標侵權有以下標準:

1、需要判斷涉嫌侵權行為是否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的使用。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容器、服務場所以及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yè)活動中,用以識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行為。

2、需要綜合考慮使用人的主觀意圖、使用方式、宣傳方式、行業(yè)慣例、消費者認知等因素。

3、判斷商標是否相同或者近似,還應當在權利人的注冊商標與涉嫌侵權商標之間進行比對。

4、比對應當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和認知力為標準,采用隔離觀察、整體比對和主要部分比對的方法進行認定。

5、在商標侵權判斷中,在同一種商品或者同一種服務上使用近似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或者類似服務上使用相同、近似商標的情形下,還應當判斷是否容易導致混淆誤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