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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宜美 還是 美宜佳?

2018年,原告東莞市糖酒集團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下稱美宜佳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被告家宜美商店,要求被告家宜美商店立即停止侵犯美宜佳公司名下四個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并要求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而產生的合理開支共計人民幣5萬元。

原告美宜佳公司起訴稱,原告美宜佳公司是一家知名的民營連鎖商業(yè)企業(yè)。自1997年成立以來,以特許加盟連鎖店的經營模式壯大,至今已將美宜佳連鎖店發(fā)展遍布到全國各地,為廣大消費者熟知,在市場上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原告美宜佳公司名下的美宜佳注冊商標具有巨大的品牌價值和商業(yè)利益。

經原告美宜佳公司調查發(fā)現(xiàn),被告家宜美商店主要從事零售業(yè)務,通過推銷出售他人生產的產品從中獲得利潤,與原告美宜佳公司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類別中的推銷系相同服務?,F(xiàn)被告家宜美商店未經原告美宜佳公司的許可,在提供零售服務的過程中擅自在門頭招牌、店內裝潢等地方使用與原告美宜佳公司注冊商標相近似的標識。被告家宜美商店的上述行為容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誤以為被告家宜美商店提供的零售服務與原告具有特定的聯(lián)系,誤導消費者到其經營場所消費,獲取不正當利益,構成對原告美宜佳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給原告美宜佳公司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及品牌價值、商譽損害。

小編來總結一下,就是美宜佳公司調查發(fā)現(xiàn),家宜美商店未經許可使用了他的注冊商標,也就是說,家宜美商店成為了山寨的美宜佳。

家宜美商店就答辯稱,被告所賣的商品與服務與原告所稱的是不一致的。原告美宜佳公司提供的證據(jù)照片里面有一個類似招牌是廣告公司做的,被告家宜美商店沒有注意,如果涉及到商標侵權也是廣告公司幫被告安裝招牌的,被告無意造成侵權,被告家宜美商店沒有使用原告美宜佳公司的注冊商標,不存在侵權。

法院經審理后查明,原告美宜佳公司申請注冊了美宜佳注冊商標,是美宜佳注冊商標的所有人,目前注冊商標都在有效期內。2018年2月份,某公證處根據(jù)美宜佳公司的申請,安排了公證員及美宜佳公司的委托人共同到家宜美商店進行了證據(jù)保全,而后出具了公證書。法院就被告家宜美商店的行為是否侵害了原告美宜佳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進行分析。

法院認為,根據(jù)《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三)項規(guī)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或者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均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該法第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guī)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lián)系。該解釋第十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認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則進行:

(一)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

(二)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tài)下分別進行;

(三)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的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應當以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一般認識綜合判斷;《商標注冊用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可以作為判斷類似商品或者服務的參考。本案中,被告家宜美商店是一家經營日用百貨、預包裝食品等的批發(fā)兼零售的墊付,其經營的范圍與原告屬同一類別。

經審查,首先,被告家宜美在店鋪招牌,免費送貨電話等多處使用了與原告注冊商標相近似的標識,所使用的標識在字形、讀音、含義以及整體效果均與原告美宜佳公司所有的注冊商標相似。被告家宜美的上述行為,容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美宜佳公司有特定的聯(lián)系。所以呢,法院認為,被告家宜美商店是侵犯了原告美宜佳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的。

法院依據(jù)法律與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

通過將原告的注冊商標

與被告所使用表示進行對比

得出結論認為被告所使用的標識

與原告的注冊商標是相似的

所以構成侵權

既然確定構成了侵權了。那家宜美商店應該承擔什么責任?

被告家宜美商店構成侵權,首先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責任。被告家宜美商店應立即停止使用與原告美宜佳公司商標相近似的標識。第二關于賠償損失部分。根據(jù)《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shù)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shù)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shù)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shù)額。賠償數(shù)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注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現(xiàn)在鑒于原告美宜佳公司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因被侵權所受損失或者被告家宜美商店因侵權所獲利益,僅提供商標許可費相關證據(jù)作為參考,以及提供了公證費發(fā)票和打印相片費用的收據(jù),法院依據(jù)涉案商標的知名度、被告的侵權情節(jié),以及原告美宜佳公司為了制止侵權行為必然發(fā)生合理開支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數(shù)額。所以法院最終是判決被告家宜美商店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

我們總結一下上面這個案例。首先是被告家宜美商店的行為。被告家宜美商店在經營的過程中,未經美宜佳公司的許可,在商店的門頭招牌和店內裝潢等地方使用了與美宜佳公司所有注冊商標相近似的標識。導致家宜美商店構成了侵權。其實從家宜美商店這個店名其實也能看出,被告家宜美商店都可能有意無意地參考了美宜佳公司,有涉嫌傍名牌的故意,但是也可能是家宜美商店委托了廣告公司設計招牌和店內裝潢。但是作為經營者,廣告公司設計出來的成果是經經營者確認,經營者對此也是存在過失的。用家宜美作為商店的字號本無問題,但是如果店內裝潢,門頭招牌的設計與美宜佳的商標相似,并且容易使相關公眾對此產生誤認,所以法院認為,構成了侵權。

我國商標法規(guī)定了哪幾種情況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情形呢?

根據(jù)我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guī)定,以下7種行為,均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

第一是在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第二是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第三情況就是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第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第五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第六是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第七是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如今國家在大力倡導保護知識產權,廣大商家在日常經營中,應規(guī)范經營,提高法律意識,避免因法律意識的淡薄而導致自身的損失。